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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
作者:黄行健         日期:2021年09月13日

桂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了维护金沙总站6155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不 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金沙总站6155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金沙总站6155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金沙总站6155接受普通高等本科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
第三条 金沙总站6155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《桂林理工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》和金沙总站6155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金沙总站6155 办理报到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,必须事先书面向 金沙总站6155招生办公室请假,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者请假 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新生报到时金沙总站6155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。各二级 金沙总站6155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新生的录取通知书、身份证、高考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与录取库信息完全一致,审查合 格,办理入学手续;金沙总站6155核查通过后,予以注册学籍。二级金沙总站6155 审查发现上述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录取库不一致,或者 有其他疑似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暂停办理入学手续, 经金沙总站6155审查认定违规情形属实的,取消该生入学资格。

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:

一)患有疾病的新生,经金沙总站6155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,原则上可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1年,特殊情况的,可申请保留两年。

二) 应征入伍的新生,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。

三) 创业的新生,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-2年;特殊情形 可申请延长。

四) 其他原因的,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。

保留入学资格须向金沙总站6155招生办公室申请,保留入学资格的新 生不具有学籍,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,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向金沙总站6155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,经审查合格后,随当年新生同 期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。

第六条 金沙总站6155在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复查。

一) 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复查 学生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符合相关规定。

二) 复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 否一致。

三) 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 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。

四) 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应进行术科(素描、色 彩等)考核,复查其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。

五)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。

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金沙总站6155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 入学资格。

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初应按金沙总站6155规定到所在金沙总站6155办公 室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,须向所在学 院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。

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每学年必须根据金沙总站6155有关要求按时缴纳 学费,未按要求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注 册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,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
凡休学、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,未经批准复学者, 不予注册。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,不能参加学 校的教学活动。

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

第八条学制

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。

第九条修业年限

学生最长修业年限(含休学、停学、降级等时间,保留入学 资格、入伍时间除外)为学制规定年限加两年。专升本学生的最 长修业年限为同专业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减两年(四 年或五年)。

休学创业的学生,经审核可延长修业年限1-2年,但最长修 业年限不超过8年。

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按《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修 业年限管理办法》实施管理。

第四章 转学、转专业

第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金沙总站6155完成学业,因患病或有 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,才可申请转学。

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,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 顾的,金沙总站6155培养条件改变无法继续培养的;特别需要''一般指学 生本人身心健康需要特别关怀申请转回家庭所在地金沙总站6155的。
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转学:

一)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
二)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金沙总站6155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;

三)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
四)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;

五)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

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(类)就学,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,可以申请转换专业,申请转换专业在一、二年级的第二 学期进行:

一)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金沙总站6155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 业学习者;

二) 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学生,因原专业 停招,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;

三) 金沙总站6155确认该生学习认真,但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或学生所在二级金沙总站6155提出申请需要集 体转换专业者;

四) 复学后申请转换到与创业相关专业的休学创业者;

五) 退役复学申请转换专业者;

六)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。
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转换专业:

一)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(因身体健康原因除外);

二) 艺术类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者;

三) 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专业的学生;

四)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应用本科或普通本 科专业者;

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、转专业的申请审批手续,按下列办法办 理:

一) 学生转学申请审批手续,按《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转学 工作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办理。

二)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换专业的申请审批手续,按《桂 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换专业实施办法》有关规定办理。

三) 学生在籍期间只能转换专业一次。

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

第十五条修读课程选择

一)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(第一学期除外)应按照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,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下一学期修读的课程(含各种实 习、课程设计、学年论文、社会实践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实践 教学环节,下同)。

申请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非指定开课学期的课程,学生 必须向所在金沙总站6155提出申请办理课程修读手续。

学生选课时必须认真核对个人教学计划,保证自己所选课程 6

准确无误、无遗漏。经批准选定修读的课程一般不予变动,如确 属选择不当,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金沙总站6155办理改选、退选手续, 逾期不予办理。

二) 学生不能选修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同类课 程,但允许选修高要求课程来代替低要求的同类课程。选修性质 的课程不能代替必修性质的课程。

三) 经审核同意修读第二专业、辅修专业(课程)的学生, 可根据所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。

四)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避免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互相冲 突。课程选定后,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。其被 考核资格、成绩与学分的登记等均以学生办理选课手续为依据, 未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听课及相应的考核。

五) 学生修读在线开放课程并获得课程学分认证证书的可 获相应学分,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、挑战杯列竞 赛和互联网+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学校认可的比赛或项目,可 获得相应奖励学分(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相应管理文件o

第十六条课程的免听与免修

一)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(实验教学环节 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包含在内),因各种原因造成课程冲突或 通过自学等途径已经掌握的,可向任课教师出示自学笔记并提出免 听申请,经任课教师同意、到所在教学金沙总站6155教学秘书处备案,可以 免听该课程,但必须在网上进行选课,随教学班参加课程考核,考 核成绩以卷面成绩和实验教学环节成绩综合确定。

二) 经金沙总站6155医院证明确认身体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 可免修体育课。


三)选修课程(含专业选修课、公共选修课)原则上不能 免听,必须随所选课程跟班学习。

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

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,主要通过学年鉴定等形 式,每学年进行一次。

第十八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 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。考核成绩合格后,学生方能取得其学分。

第十九条 考试类课程、毕业设计(论文)的成绩评定采用 百分制;考查类课程、其他单独开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、国 防教育、社会实践、公共选修课等的成绩评定,采用五级记分制 (优秀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)。

考试类、考查类课程的成绩评定,平时考核成绩占40-70 %, 考试成绩占60-30%,具体比例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确定。

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听课、完成实验、笔记、课外作 业、参加课内活动等情况以及测验的成绩综合评定。

第二十条 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,必须重新修读该 课程。

第二十一条学生因事、因病或因重新修读课程的考试时间 发生冲突不能参加考试者,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 上有关证明(因病者必须附上金沙总站6155医院请假证明),由任课教师、 班主任、辅导员核实后经金沙总站6155教学秘书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 手续,否则,按无故旷考论处。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

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年论文、毕业设计(论文)剽窃、抄袭 他人研究成果者,其考核成绩以零分计

第二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

分之一者或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,取消该门课程的考 核资格,必须重新修读。

第二十四条学生每学期考核取得的成绩及相应的学分均 记入学生成绩表中。

学生对已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,允许申请重新修读。 学生修读的各环节学业成绩都计入学生成绩表中。重新修读课程 所得成绩需做出标注。

第二十五条对学生体育的考核,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包 括对学生体育课程、身体素质等的综合性考核。体育课的成绩根 据考勤、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综合情况评定。

第二十六条为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,采用学分绩点制的学 习质量评定方法。学生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表示,其计算方法 如下:

平均学分绩点=1 (课程学分数X绩点数)课程学分数

平均学分绩点分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累积平均学分绩点, 即:按学年结算的平均学分绩点称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;从入学 后累积结算的平均学分绩点积为累积平均学分绩点。

有关学分绩点的计算说明如下:

一) 计算学分绩点的课程为必修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 节,选修课和素质类课程不计算学分绩点。

二)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课程和集中性实践性教学环节、毕 业设计(论文)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再进行学分统点的计算,其 换算标准为:优—95分、良85分、中75分、及格—65分, 不及格40分。

三)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数的换算方法为:100分绩点数5, 90分为4, 80分为3, 70分为2, 60分为1,不满60分的 绩点数为0。处于整十区间的分数计算绩点数,考核成绩每增加 1分绩点数增加0.1。

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学分数按下列规定管理:

一)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教学课程、集中性实践教学 环节等单独计算学分。

二) 公共选修课、专业选修课等课程学分,不计入学年学 籍处理的学分。

第二十八条转换专业的学生在转出专业已修读并获得学 分的课程(实践性教学环节)成绩按《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转换专 业实施办法》的规定予以核定。

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,重新参加入学考试、符合录 取条件,再次入学的,其已获得学分,经认定予以承认。

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、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、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、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、成果, 经审核可以折算为学业学分,计入学业成绩,具体办法见《桂林 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、《桂林理工大 学第二课堂实施与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管理文件。

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

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申请休学:

一) 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,需停课治疗、休养 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(或六周)及以上者;

二)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者;

三) 学生自愿应征入伍,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;

四) 学生到国际组织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者;

五) 根据考勤,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(或 六周)及以上者;

六) 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,在联合培养金沙总站6155学习期间者。

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,总共不超过两次, 总时长不超过两年(参军、创业除外)。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, 由学生书面申请说明休学原因(因病休学的需附金沙总站6155医院证明等 材料),经金沙总站6155党政负责人、金沙总站6155学工处签署意见后,报教务处 审批。

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,金沙总站6155保留其学籍。

休学学生有关待遇,按照下列规定办理:

一) 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

二) 因病休学的学生,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处理。

三)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,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、金沙总站6155等组 织建立管理关系。

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
一) 休学期满后,学生必须在期满后一周以内向所在金沙总站6155 书面提出复学申请,经所在金沙总站6155党政负责人、金沙总站6155学工处签署意 见,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

二) 因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经金沙总站6155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

三)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。休学 半年以上而又未满一年要求复学且符合条件者,允许复学,但必 须跟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。

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,不得报考其他金沙总站6155。如要报 考,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。

第八章 警示、降级

第三十四条警示

学生入学后必修课程(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)考核累计不 合格学分达到20学分(含20学分)及以上(未达到30学分) 者,给予警示。

前六个学期(五年制学生前八个学期)学生未经批准,一学 期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应获学 分数的80%者,给予警示。

第三十五条降级

(一)学生入学后必修课程(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)考核 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30学分(含30学分)及以上(未达到40 学分),降级处理。

前六个学期(五年制学生前八个学期)学生未经批准,一学 期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应获学 分数的50%者,降级处理。

学生降级后其个人教学计划变更为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。如 果学生经过努力学习,其课程(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)考核获 得学分累计达到原年级的学分要求,可以申请重新编入原年级学习。

第九章 退学

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予退学:

(一)学生入学后必修课程(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)考核 累计不合格学分达40学分(含40学分者;


二) 连续两次降级者;

三) 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但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者;

四) 超过复学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,或因病休学两年期满 申请复学经复查仍不合格者;

五) 经金沙总站6155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,患有疾病或者 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;

六)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金沙总站6155规定的教学活动者;

七) 开学两周内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;

八) 本人坚持申请退学者。

第三十七条 可予退学的学生,学生及其家长同意退学的, 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;家长同意学生退学但学生已离校或联 系不到的,按自动退学由家长代办退学手续;学生及家长不明确 态度的,由二级金沙总站6155上报进行退学处理。

对学生的退学处理,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对退学的学生, 由金沙总站6155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。属于学生本人坚持申请 退学者,须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,金沙总站6155主管领导同意,教务处审 核,报金沙总站6155分管领导批准后,即可办理退学手续。

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,在接到金沙总站6155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,可以向金沙总站615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15日内,作出退学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,经金沙总站6155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需 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 会重新研究决定。


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 金沙总站6155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或复查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。

第三十八条退学学生的相关问题,按以下规定办理:

一) 经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。òㄒ馔庵虏校┎荒芗岢 学习者,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。

二) 根据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(学满一年 及以上)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(未学满一年)。

三) 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、户口按国家相关 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四) 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 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 可以利用金沙总站6155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十章 毕业和结业

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,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、毕业设 计(论文)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(选修课按规定分别修满 公共选修课学分和专业选修课学分),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经考 核合格者,准予毕业,并发给毕业证书。

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制期满或修业年限期满时,修完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、毕业设 计(论文),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,准予结业,由金沙总站6155发给 结业证书。学生结业后,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(含休学、在 校学习等时间),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(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) 14

可在每学期开学初第3周申请跟班重新修读,并按修读学分缴费; 全部课程(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)考核合格后,可申请换发毕 业证。

学生在学制期满时,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 的全部课程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、毕业设计(论文),不得申 请结业,可以在金沙总站6155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时间后两周内,书面申请 延长在校学习年限(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),经金沙总站6155主管教学领 导同意,教务处审批,按原专业的教学计划继续学习。经批准延 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仍属金沙总站6155在籍学生,须遵守金沙总站6155各项规章 制度。

学生毕业、结业或肄业后,应当按规定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 后离校。

第一章学业证书管理

第四十一条 金沙总站6155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历证书、学 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。

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提 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,否则不予受理。变更信息经金沙总站6155 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,方可更改。

第四十二条 根据《桂林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,金沙总站6155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者授予学士学位。

第四十三条 金沙总站6155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对所颁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信息进行电子注册。


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, 取消学籍;已发学业证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 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

被撤销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。

第十二章附则

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九级学生开始实施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原《桂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桂理工教〔201726号)待相应年级学生毕业后自动废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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